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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库存侵权吗?最高法济麦22案终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8-09 11:15 人气:3
内容摘要:最高法院济麦22案终审判决明确:品种权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合法化,保护期后销售该种子仍构成侵权。法院按侵权种子数量和合理利润计算赔偿,改判赔偿20万元。

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济麦22"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在品种权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成为合法种子;保护期届满后销售该侵权种子的行为,仍构成侵权。该案对品种权全链条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济麦22"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什么?

"济麦22"是某研究所选育的普通小麦新品种,2009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60015.X,保护期限为15年,即2024年4月30日届满。某甲公司经品种权人独占许可授权,享有"济麦22"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和独立维权权利。

2024年8月,某甲公司在山东东阿县公证购买了标注"济麦22"的小麦种子,包装上标明了某乙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博科"商标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某乙公司于2023年10月与案外人签订《小麦繁种收购协议书》,约定种植面积700亩、收购量28万公斤,并于2024年5月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新增"济麦22"品种。

二、争议焦点:保护期届满后销售是否侵权?

某乙公司抗辩称,"济麦22"品种权保护期已于2024年4月30日届满,此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无偿使用该品种。但最高法院认为,品种权制度对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应考虑农作物的季节性特点,给予品种权全链条保护。

时间节点事件法律意义
2009年5月1日"济麦22"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开始计算,期限15年
2023年10月某乙公司签订繁种收购协议(700亩、28万公斤)保护期内开始生产繁殖
2024年4月30日品种权保护期届满此后任何人均可合法使用该品种
2024年5月某乙公司变更许可证副证,新增"济麦22"试图在保护期届满后合法化
2024年8月某甲公司公证购买到侵权种子保护期届满后3个月仍可购买到

三、最高法院的核心裁判规则是什么?

最高法院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

  • 全链条保护原则:品种权制度对繁殖材料的保护应考虑农作物季节性特点,给予全链条保护
  • 生产时间推定规则:可根据种子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繁殖时间
  • 保护期届满不豁免规则:品种权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成为合法种子
  • 销售延续侵权规则:保护期届满后销售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系生产、繁殖侵权行为的自然延续,亦构成侵权

四、法院如何推定生产时间在保护期内?

法院根据"济麦22"的种植周期和生长繁殖规律进行了推定:

"济麦22"的制种一般从10月上旬开始,次年6月下旬成熟收割。某甲公司的取证行为发生在2024年8月,按照种植周期,该批种子最晚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此时仍在品种权保护期内。某乙公司2024年申请变更许可证副证时提交的2023年10月《小麦繁种收购协议书》也佐证了这一事实。

五、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酌定赔偿5万元,最高法院二审改判赔偿20万元。赔偿计算依据如下:

计算因素具体数据
侵权种子数量约定收购量28万公斤
合理利润估算0.5元/斤(销售价与小麦最低收购价差额适当上浮)
侵权获利计算0.5元/斤 × 280000公斤 × 2 = 28万元
权利人诉请20万元(全额支持)
合理开支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等

六、该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是什么?

该案明确了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不受法律保护这一重要规则,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深远影响。对于种子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而言,这意味着:

  • 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前,任何未经许可的生产、繁殖行为均构成侵权
  • 不能利用保护期届满的时间差,将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洗白"为合法种子
  • 法院可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销售时间,合理推定生产时间
  • 赔偿数额可根据侵权种子数量和合理利润进行计算,无需权利人证明实际损失

常见问题FAQ

Q1: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该品种吗?
A:是的。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该品种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无偿使用。但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不因保护期届满而合法化。

Q2:如何判断种子是在保护期内还是保护期届满后生产的?
A:法院可根据种子的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时间。例如小麦种子10月播种、次年6月收割,如2024年8月售出,可推定最晚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

Q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A:根据《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Q4:年费停征后品种权会自动终止吗?
A:我国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权年费。此前已缴纳年费至停征之日的品种权,在保护期内持续有效,不因未缴年费而终止。


本文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最高法知民终51号判决书,由鑫开源知产编辑整理。如需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维权等专业服务,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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