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7号公告:临晋江石榴等58个产品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导读】:2026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7号公告,对临晋江石榴等58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产品可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路径申请认定,获批后可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获得不同于普通商标的专用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
一、第687号公告释放了什么信号
第687号公告一次性认定58个地理标志产品,延续了2026年以来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大的趋势(此前已有第682号、第677号、第679号等多批公告)。这表明国家持续通过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双路径,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也为地方农产品、食品、手工艺品提供了品牌溢价通道。
二、三条路径有什么区别
1.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由地方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强调产品层面的保护。
2.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许可符合条件的主体使用。
3.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历史批次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表述,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同属产品保护路径,命名随规章调整。
三者核心都是保护产地加特定品质的关联,企业可按产品成熟度与发展目标选择路径。
三、企业如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流程清单)
1. 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准备产品名称、地域范围、特定品质及自然、人文因素说明。
2. 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省级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4. 公告批准并划定保护地域范围,生产者按标准使用专用标志。
5. 获准用标企业需建立溯源与质量管控体系,接受监督。
四、获批后怎么用标与维权
1. 用标前需按第685号等公告流程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 标志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不得扩大至非产地或非标准产品。
3. 发现外地仿冒、冒用产地名的,可依托地理标志专用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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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快答(FAQ)
问: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前者保护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核准用标;后者是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两者可并行布局。
问:普通企业能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吗?
答:不能单独以企业名义申请,须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推荐主体,企业作为生产者后续申请核准用标。
问:获批后就能随便用地理标志名称吗?
答:不能。必须在划定地域范围内、符合特定品质标准,并经核准使用专用标志,超范围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问: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收费吗?
答:官方认定环节不向申请人收取规费,但检测、评审、用标设计等第三方费用据实发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告为准。
时效声明:
本文关于第687号公告及地理标志制度,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整理,具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最新公告及正式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