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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六度起诉国知局:商标私权与公共文化资源的边界之争

发布时间:2026-07-16 10:34 人气:6
内容摘要:2026年7月16日,LV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开庭。本文深度解读LV商标维权版图、传统纹样商标私权与公共文化资源的边界争议,以及对中国知产行业的影响和实务建议。

 

2026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15法庭,一场万众瞩目的商标行政诉讼正式开庭——原告是全球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马利蒂(LV),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则是广东汕头个体服装经营者黄民耀。

 

案号(2026)京73行初4727号,这是LV第六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而此前5起案件中,LV三胜两负。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网关注,不仅因为LV的国际大牌身份和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戏剧性,更因为它直击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核心问题:源自千年传统纹样的图形商标,其私权保护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案情回顾:一枚花瓣图形商标引发的连环诉讼

 

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一件第18类花瓣图形商标。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自然人黄民耀于2023年11月申请注册了一件花瓣图形商标,2024年5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公文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该商标整体以圆形为外框,内部四组对称纹样交叉构成四叶视觉形态。

 

LV认为该商标与其在1986年和1997年注册的两件第18类四叶花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于2024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商标局在2025年11月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局给出了三个核心判断——

 

其一,争议商标与LV的引证商标一(1997年注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1986年注册)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三,LV主张"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缺乏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黄民耀存在大规模囤积、恶意蹭名牌的行为。

 

简言之,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商标与LV的两件老商标都能区分开来,且传统公共纹样的元素不应被过度垄断。

 

LV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LV"挑战国家权威",而是商标授权确权体系中的常规司法救济程序——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时,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国知局为被告起诉,是合法的诉讼路径。

 

二、为什么是"第六次"?LV的商标维权版图

 

这是LV至少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据公开裁判文书梳理,此前5起一审案件中,LV有3起获得法院支持(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国知局被要求重新作出),另有2起被法院驳回。

 

其中典型的案例如2020年的"ATTRAPE-REVES"商标案——国知局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追梦"构成近似,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别较大,最终判决撤销相关决定。另一起涉及烟草类商品图形商标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第三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同样支持了LV诉求。

 

数据更能说明LV的维权力度:近五年,LV在中国发起的商标维权诉讼超过1600起,仅2026年上半年就新增56起。从告街边小吃店,到告国风茶饮品牌,再到告行政机关——LV在中国织了一张密不透风的商标维权网。

 

这种"零容忍"策略的底层逻辑清晰可见:防止商标显著性淡化。一旦市场上近似标识泛滥,消费者会逐渐将四叶花从"LV专属"认知为通用装饰元素,商标的垄断价值将彻底丧失。

 

但当这种独占权延伸到公共文化资源时,争议就变得尖锐了。

 

三、核心争议:四叶花到底姓"私"还是姓"公"?

 

本案真正引爆舆论的,不是法律程序本身,而是涉案图形背后的文化归属。

 

LV经典的Monogram老花图案中的四叶花瓣元素,其原型可追溯至中国传统纹样体系。唐代宝相花、宋代柿蒂纹、敦煌壁画中的装饰花卉、古建窗棂上的对称图案——四瓣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为常见的装饰母题,千百年来广泛应用于器物、服饰、建筑之上。

 

《人民锐评》7月10日刊发评论文章,针对此类现象明确提出了两个核心原则:

 

第一,企业将传统纹样进行创造性改造后注册商标,是合法权利,但公共文化资源不得被先占独享、私有化垄断。

 

第二,含有公共文化资源、通用文化元素的商标,相较于企业完全独创的商标,其保护强度和保护范围应当有所限缩。

 

这两个原则在法理上并非全新创见,而是对现行《商标法》精神的回归。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国际司法实践的一致性。据报道,在欧盟,法院曾认定棋盘格图案自古即有、长期用于装饰艺术,企业不得独占;在美国,法院认为四瓣花系全球通用的装饰元素,不能据为私有;在日本,相关判决表述更为直接:市松方格纹是自江户时代传承的公共文化资产,不应被特定品牌标识化。

 

这些海外判例呈现出统一逻辑:传统文化纹样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被单一企业私有化垄断。但在中国,LV借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获得了更大的维权空间,这也是此次争议的制度根源。

 

四、对行业的深层影响

 

这起案件的影响远超个案本身,至少有三个层面的信号值得关注。

 

第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正在引发制度性反思。 茉莉奶白主营茶饮,与箱包毫无关联,但一审被判赔1030万元。这意味着,哪怕企业所处行业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完全无关,只要视觉图案高度近似,就可能面临被诉、高额判赔的风险。当这种保护延伸到基于公共传统纹样的商标时,是否构成对公共资源的不当侵占?

 

第二,央媒密集发声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人民锐评、法治日报、半月谈等央媒近期集中关注此案,核心态度一致: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越强越好,而是越平衡越好。商标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独创性的特定表达,而非对一类通用文化元素的垄断。这一导向,将直接影响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尺度。

 

第三,传统纹样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国家级传统纹样数据库,权属界定不清晰。有专家建议加快非遗纹样数字化备案,明确公共资源使用边界——哪些属于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哪些已经被注册为商标需要避让——从制度层面消除模糊地带。

 

五、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及近期系列事件,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国风设计需做好"实质性创新"。 不能简单复刻已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的传统纹样改造版本,必须在结构、比例、组合方式等方面进行自主二次创新,形成与原商标可区分的视觉差异。同时留存完整设计底稿、创作说明等证据链。

 

2.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切忌强行大面积商用。 茉莉奶白案中,法院认定其多次申请四叶花商标被驳回后仍在全国近2500家门店使用,构成"主观恶意",直接推高了赔偿金额。商标受阻时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非心存侥幸。

 

3. 关注新《商标法》的制度变化。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同时强化了商标退出机制。企业应及时调整商标策略,确保注册与使用行为合规。

 

4. 维权要有"度"。 对于品牌方而言,依法维权是正当权利,但将含有公共元素的商标权利无限扩张,不仅面临舆论反噬,也可能在后续司法实践中遭遇更严格的限缩解释。

 


 

7月16日的庭审已经开启,法院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定是否合法、合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已成为中国商标制度从"强保护"迈向"平衡保护"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注脚。

 

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让少数人垄断公共文化财富,而是让创新者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让消费者不被混淆、让文化遗产在传承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老祖宗留下的纹样,是中华文明的共同记忆。如何在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与守住公共文化根基之间找到平衡,这个答案,不仅关乎一枚四叶花的归属,更关乎中国知产制度的未来走向。

 

 本文来源:中知产业网|官网https://www.cnip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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