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脉动"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ZL201930691222.6)无效,而同一瓶型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却判达能胜诉——两条法律路径的审查标准截然不同,胜诉结果不能互通。
一、"脉动"瓶为什么同时打了两场官司?
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脉动"维生素饮料瓶型在市场上具有较高辨识度。围绕这一瓶型,达能同时对"小洋人"提起了不同法律依据的诉讼:一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包装装潢被仿冒,二是基于《专利法》主张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两案并行推进,但走向了完全不同的结局。
这一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脉动"瓶同时受到三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覆盖:
| 保护路径 | 法律依据 | 保护客体 | 审查要点 |
|---|---|---|---|
| 商标权 | 《商标法》 | "脉动"文字商标 | 显著性、是否混淆 |
| 外观设计专利 | 《专利法》 | 饮料瓶形状 | 新颖性、明显区别 |
| 包装装潢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整体视觉形象 | 有一定影响、引人误认 |
二、包装装潢案为什么达能赢了?
2021年11月15日,达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小洋人"酷动"饮料模仿"脉动"包装装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洋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15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核心逻辑是:"脉动"瓶型经过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影响,"酷动"在整体轮廓、瓶身纹路等方面高度近似,足以引人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并非某个设计本身,而是"已经取得商业信誉并被消费者识别的特定商业形象"。换言之,装潢案的胜诉依赖的是市场使用事实和消费者认知,而非设计的新颖性或独创性。
三、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被判无效?
与装潢案胜诉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达能就同一瓶型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历了完整的无效及行政诉讼链条,最终被认定无效:
2024年3月8日:小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4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1930691222.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5年3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无效决定;
202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核心原因是缺乏新颖性或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在专利审查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关注的是申请日(2019年)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中是否存在与涉案瓶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一旦在先公开的瓶型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专利即被宣告无效,而无论其在市场上是否成功、是否被仿冒。
四、商标争议的结局是什么?
在商标维度,围绕"酷动"商标是否应予无效或撤销,双方同样经历了漫长的行政与司法程序:
2023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酷动"商标有效;
2023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国知局决定;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这意味着"酷动"商标在注册层面并未被撤销,商标权与包装装潢侵权可以并行存在——商标注册有效,不等于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装潢胜诉为什么不等于专利有效?
本案最具启示意义的一点,是揭示了两条法律路径在审查逻辑上的根本差异:
| 比较维度 | 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 |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 |
|---|---|---|
| 保护前提 | 有一定影响、实际使用 | 申请授权、形式审查 |
| 审查重点 | 是否引人混淆误认 | 是否具新颖性、与现有设计的区别 |
| 时间基准 | 侵权时市场实际状态 | 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 |
| 胜诉依据 | 市场声誉与消费者认知 | 设计本身的可专利性 |
正因如此,一个瓶型可以在装潢案中因"已被消费者识别为脉动专属"而胜诉,同时在专利案中因"申请日前已存在近似现有设计"而被判无效。两条路径的审查对象、时间基准和证明逻辑完全不同,胜诉结论无法相互借力。
六、企业能从"脉动"案中学到什么?
布局要全面: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三条路径各有门槛,不能指望一条路径保护全部商业利益;
专利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设计判断以申请日为界,产品面市后再申请,极易因自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装潢要留存使用证据:销售记录、广告投放、获奖证明等是装潢案胜诉的关键,应系统归档;
胜诉不能盲目外推:装潢案胜诉不等于专利有效,商标注册有效也不等于使用方式合法,需分别评估各路径风险。
常见问题(FAQ)
Q1:包装装潢赢了不正当竞争案,外观专利就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本案就是反例——装潢案胜诉基于市场使用和消费者认知,专利案审查的是申请日前的新颖性,两者逻辑不同,结论不能互通。
Q2: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还能继续用这个设计吗?
可以继续使用设计本身,但失去专利排他权后无法阻止他人制造、销售相同或近似产品,只能转而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等路径维权。
Q3:为什么"酷动"商标没有被撤销,但仍被判不正当竞争?
商标注册有效解决的是"标识能否注册"的问题,不正当竞争针对的是"具体使用方式是否引人混淆"。注册有效不代表使用方式合法,两者并行不悖。
Q4:企业应该在产品上市前还是上市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应在产品公开上市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申请日为现有设计判断时点,一旦产品先面市再申请,自身公开即可能成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设计。
Q5:三种保护路径中,哪一种对企业最重要?
三者互补而非替代。商标保护品牌标识,专利保护技术创新与设计,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已形成的商业信誉和特有形象,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组合布局。
——整理自官方渠道及鑫开源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