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依法享有跨类别保护和反淡化保护,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表述调整为"确认",并扩大了跨类保护范围。
什么是驰名商标?法律定义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包括跨类别保护和反淡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因素作出了规定。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驰名商标制度作了重要完善。
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认定因素 | 具体考量内容 |
|---|---|
| 相关公众知晓程度 | 商标在相关消费群体、行业领域中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
| 使用持续时间 | 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反映市场积淀深度 |
| 宣传工作时间及范围 | 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投入程度和地理覆盖范围 |
| 受保护记录 | 商标此前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行政和司法保护案例 |
| 其他因素 | 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获奖情况等综合因素 |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途径?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采取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具体途径如下:
行政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等案件审理中,应当事人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司法认定: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两种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也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确认仅在具体案件中针对特定商标作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每次需要保护时均需重新确认。
被动保护原则:商标管理部门和法院不主动确认商标驰名,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才进行审查。
按需认定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确认,即当普通商标保护不足以制止侵权、需要跨类保护时才启动认定程序。
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表述修改为"确认",旨在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回归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质。
驰名商标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依法享有以下特殊保护:
跨类别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反淡化保护: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防止商标显著性被弱化或商标声誉被丑化。
企业名称限制: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境外权益保护: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还扩大了跨类保护范围,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即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获得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有哪些典型案例?
近年来,多起驰名商标保护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 案例 | 认定机构 | 保护要点 |
|---|---|---|
| "丁桂"商标驰名认定案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亚宝药业"丁桂"商标经司法两审认定构成驰名商标,获跨类别保护,摹仿商标被无效宣告 |
| "大红门"商标驰名认定案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大红门"商标在猪肉食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案板商品,制止"搭便车"行为 |
| "亚宝"商标驰名保护案 | 行政及司法途径 | "亚宝"商标先后于2006年、2013年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
以"丁桂"商标案为例,亚宝药业自2003年获准注册第5类"丁桂"商标后持续使用,2023年9月针对某第10类摹仿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历经3年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4052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2254号】两审均认定"丁桂"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对该摹仿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6年商标法修订对驰名商标制度有何影响?
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在驰名商标制度方面作出以下重要修改:
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将"认定"表述修改为"确认",遏制过度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现象;
增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确认商标驰名情况;
增加境外权益保护条款,应当事人请求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加强我国企业境外商标权益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驰名商标是终身有效的吗?
A:不是。驰名商标确认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仅在具体案件中有效。不同案件中需根据当时的证据重新确认,不具有终身效力。
Q2:企业可以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吗?
A:不可以主动申请。驰名商标确认遵循"被动保护"原则,只有在具体商标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确有必要时,商标管理部门或法院才会进行确认。
Q3: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A:驰名商标是国家法律层面的保护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著名商标是地方性的荣誉认定(部分省份已取消),保护力度和法律效力不同。
Q4:驰名商标被侵权如何维权?
A: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查处。在诉讼中可请求法院确认商标驰名并获得跨类保护。
Q5:未注册商标可以被确认为驰名商标吗?
A:可以。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获得保护。
本文内容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官方渠道,由鑫开源知产整理发布,仅供参考。